(2017)吉018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耿春平与方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春平,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耿春平。被执行人方杰。申请执行人耿春平与被执行人方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