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朝富与贵州万博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富,贵州万博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51号原告:彭朝富,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贵州万博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宏路口德宏居委一组二楼。原告彭朝富与被告贵州万博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彭朝富2017年7月10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朝富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朝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彭朝富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