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焱等申请执行胡天政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胡天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小凤,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99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99号。申请执行人:王森,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99号。申请执行人:王焱,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99号。被执行人:胡天政,男,汉族,住达县万家镇永兴村2组。本院在执行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与胡天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天政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人民币20177.62元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车管所、房管局、相关银行、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天政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罗文兵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九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