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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冯国辉与李根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辉,李根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47号原告冯国辉,男,31岁,1986年4月18日,地址:禹州市,被告李根平,女,27岁,1989年11月12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冯国辉李根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