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冯国辉与李根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辉,李根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47号原告冯国辉,男,31岁,1986年4月18日,地址:禹州市,被告李根平,女,27岁,1989年11月12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冯国辉李根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