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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燕与执行人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大鹏,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李大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燕现金200000元,驳回原告郭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大鹏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