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与孙洪伟、杜蕾、文登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孙洪伟,杜蕾,文登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被执行人孙洪伟,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杜蕾,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文登市屹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威环商初字第9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孙洪伟的房产以偿还债务,其中1179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6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