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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胜利与李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利,李保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386号原告:马胜利,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光,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胜利与被告李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马胜利于2017年4月23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胜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光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利撤回对被告李保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胜利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