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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焦万红、王新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焦万红,王新鱼,岳海荣,岳海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5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社职工。被告焦万红,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王新鱼,女,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岳海荣,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岳海香,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焦万红、王新鱼、岳海荣、岳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