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615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文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吴文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615号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综合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姚余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喜,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文驹,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周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