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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启光与刘资滨、康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光,刘资滨,康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光,男,1944年8月3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资滨,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康芙蓉,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光与被执行人刘资滨、康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资滨、康芙蓉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利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晏亦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