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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本案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