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本案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