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396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和某,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刘红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