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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396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和某,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刘红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