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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双牌县人民政府、双牌县宏业城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双牌县人民政府,双牌县宏业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刘峦英,组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胡淑艳,组长。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克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北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魏和胜,县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双牌县宏业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承志,经理。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永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26号。法定代表人任锡春,经理。再审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因诉双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双国用(2013)第0002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是违法征收的且改变土地用途,双牌县人民政府没有查清土地权属来源为原审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登记。本案中,双牌县人民政府2007年在征收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双牌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双牌县宏业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经双牌县宏业城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双牌县人民政府为永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双国用(2013)第0002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所涉土地的权属来源和流转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牌县人民政府颁发双国用(2013)第0002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行为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因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土地登记的行政行为,其提出涉案前期征地行为违法的理由,涉及另一行政法律关系,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双牌县泷泊镇双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