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4942潘荣兵与曹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兵,曹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942号原告潘荣兵,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告曹蕾,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兵诉被告曹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荣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元,由原告潘荣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