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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4942潘荣兵与曹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兵,曹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942号原告潘荣兵,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告曹蕾,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兵诉被告曹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荣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元,由原告潘荣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