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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光勇、福建锐一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勇,福建锐一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晋XX阳长江医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勇,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锐一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宁化路3号博奥城4#楼1层06店面。原审被告:晋XX阳长江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长兴路奇峰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明,该医院院长。上诉人黄光勇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锐一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晋XX阳长江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上诉人黄光勇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上诉人黄光勇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光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丽    阳审判员 李芳代理审判员郭燕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秋    韵速录员 李    光    炜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