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雷宏文与汾西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宏文,汾西矿业集团职业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1011号原告:雷宏文,男,2005年11月4日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乐善村村民。法定代理人:郭海霞,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乐善村村民,系雷宏文之母。法定代理人:雷耀林,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乐善村村民,系雷宏文之父。被告:汾西矿业集团职业总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宏文诉被告汾西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宏文于2017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宏文负担。审 判 长 文晓花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人民陪审员 严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