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丹增曲扎与洛布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增曲扎,洛布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71号原告:丹增曲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洛布玉杰,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藏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丹增曲扎与被告洛布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丹增曲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丹增曲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增曲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丹增曲扎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