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仙秀、淳安县易可教育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02号本院在执行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仙秀、淳安县易可教育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仙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胡仙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