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财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梅国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国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财保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安岳县岳阳镇小南街16号。负责人:李玉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国毅,女,生于1976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梅国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7)川2021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梅国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还款事项已协商一致,被申请人已自愿履行保证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梅国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账户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