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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远与封丘县阿甘农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封丘县阿甘农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986号原告:黄远,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被告:封丘县阿甘农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世纪大道490-492号。法定代表人:侯丹琦。原告黄远与被告封丘县阿甘农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远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远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远负担(该款原告黄远已预付)。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