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任求桂与聂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求桂,聂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14号之一原告:任求桂,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聂亮,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求桂诉被告聂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张徽秦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