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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万英与袁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英,袁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557号原告何万英,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袁啟锋,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英与被告袁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万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万英承担。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