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万英与袁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英,袁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557号原告何万英,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袁啟锋,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英与被告袁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万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万英承担。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