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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德兴白灰厂与乌海市屹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德兴白灰厂,乌海市屹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德兴白灰厂,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黑龙贵后玛拉地。法定代表人贾莲女,系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屹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德兴白灰厂申请执行乌海市屹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内0304执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德兴白灰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304执7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