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8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闵光才与柯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光才,柯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81民初1303号原告:闵光才,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被告:柯浩,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宣城市水务公司办公楼一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L1Y64。负责人:戴季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华,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光才与被告柯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光才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光才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光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闵光才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瑾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