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敖敏、张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敏,张会红,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敖敏,女,1978年7月23日生,彝族,农民,住普安县盘,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会红,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苏进,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敖敏申请执行张会红、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会红、苏进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敖敏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400元,本息合计38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会红、苏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敖敏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