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源执恢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秀安、李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安,李翠英,丁浩,丁友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源执恢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丁秀安,男,194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草埠煤矿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被执行人丁浩,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被执行人丁友善,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秀安、李翠英、丁浩与被执行人丁友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相关事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4)源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