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段柯州与韩三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某某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376号2单元3层1室的房屋产权,因本案属轮后查封,故不能处置;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韩三汉名下的鄂A×××××号瑞麟牌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亦未能实际控制;,在金融机构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在二处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账户余额分别为43.01元和12.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尔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三汉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查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是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某某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冯维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