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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满状、郭凤霞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满状,郭凤霞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984号原告: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满状,男,满族,无职业。被告:郭凤霞,女,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满状、郭凤霞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预交5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