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凤玲与安艳琴、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玲,安艳琴,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16号申请执行人:于凤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安艳琴,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于凤玲与被执行人安艳琴、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凤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安艳琴、李志强价值10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于凤玲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油坊街6号6单元4层东户(产权证号:06-10315**)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凤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于凤玲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油坊街6号6单元4层东户(产权证号:06-10315**)房产;二、冻结被执行人安艳琴、李志强在各账户内的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