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曹红代、曹海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曹海辉,曹红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30行审25号申请人:��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怀男,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修海,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苗族,公务员,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曹海辉,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曹红代,女,1982年5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5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曹红代、曹海辉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曹红代、曹海辉于2015年11月8日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九龙桥村违法生育第三个小孩,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对此,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177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5823元,双方合计征收15000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额度适当,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强审 判 员 杨 蓉代理审判员 杨 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瞿 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