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旭申请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隆回县,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汉族,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新隆正街15号王旭申请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旭于2017-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