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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世平、胡晓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世平,胡晓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33号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丰,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平,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被告:胡晓玲,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平、胡晓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