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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某甲申请吴某乙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87号申请人吴某甲,女,汉族,生于2008年8月2日。法定代理人强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吴某乙,女,汉族,生于1961年5月28日,不识字。被执行人吴某丙,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日,小学文化。(2017)甘1225执87号吴某甲申请吴某乙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某乙暂无执行能力,其子吴某丙愿代为其母履行该案案款。经执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于2017年12月18日前由吴某丙执行55000元案款的和解协议。若吴某丙逾期未执行相应案款,法院将依法立即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并对吴某丙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本院认为,吴某乙儿子吴某丙愿意替其母亲履行义务,并与申请人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强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强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5执87号吴某甲申请吴某乙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闫 兴审判员  杨海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乔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