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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梦晨与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晨,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76号原告:刘梦晨,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60836766G。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晨与被告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梦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梦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梦晨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