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执科与孙景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执科,孙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执科,男,194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孙景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执科与被执行人孙景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景明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