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怀林、董武林与盐城市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林,董武林,盐城市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550号原告吴怀林,男,1968年12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董武林,女,1969年8月3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盐城市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吴明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怀林、董武林与被告盐城市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怀林、董武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怀林、董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林、董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怀林、董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