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恒力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恒力,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2民初284号原告:曹恒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七连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夏哈拉。被告:张伟,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幸福里。原告曹恒力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曹恒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曹恒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恒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恒力承担。审判员 王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桂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