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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兆新、麦醒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新,麦醒中,尤锦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申请人:李兆新,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醒中,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尤锦结,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李兆新与被申请人麦醒中、尤锦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兆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麦醒中、尤锦结在银行的存款39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麦醒中、尤锦结在银行的存款39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