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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历广与任鹏、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历广,任鹏,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473号原告:刘历广,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钧,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鹏,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尹涛,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刘历广与被告任鹏、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历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