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木富与秦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木富,秦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2538号原告:秦木富,男,194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秦玉银,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秦木富与被告秦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木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玉银支付原告秦木富借款人民币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自2013年起双方之间一直有借贷关系,被告开始均按期归还。2015年元月份被告因承包农田等需要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1万元,后陆续按月利率1.5%、2%支付部分利息。2017年元月2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款均为6万元的书面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延期还款。秦玉银承认秦木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因其投资亏损,暂无能力还款,需分期归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玉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木富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预交675元),由被告秦玉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