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唐丽,四川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746号原告: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C区6号。法定代表人:周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城,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丽,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四川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广东村6社6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唐丽,经理。原告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唐丽、被告四川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