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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刘玉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刘玉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毕沟。法定代表人:徐国华,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青,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被上诉人刘玉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刘玉青原审期间起诉请求上诉人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52409元并支付利息53924.22元,返还代收费用15357元,承担违约赔偿352409元,上述三项合计774099.2元;而原审判决上诉人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刘玉青损失605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审判决超出了刘玉青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泌阳县华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吴宏宇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连 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