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中银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银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108号罪犯李中银,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浙温终刑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中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退缴部份违法所得2000元均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中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违法所得未全部退赔上缴国库,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