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董来珍与段传喜、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来珍,段传喜,洪文,黄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62号原告董来珍,女,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太芬,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董来珍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意民,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传喜,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洪文,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第三人黄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257号。法定代表人涂敏,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来珍与被告段传喜、被告洪文、第三人黄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来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来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来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来珍负担。审判员 程良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福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