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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030号之一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住所地:韶关市北郊十里亭。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鑫,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93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华。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与被告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0282元,减半收取1014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5141元,由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负担。审 判 长  朱楚贤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思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