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李桂芝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385号起诉人李桂芝,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兰州市×××。2017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桂芝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作为,并行政给付其1979年12月至1985年12月的养老金和其他相应养老金待遇。本院认为,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复议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系县(处)级以上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在兰中央省直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核、征缴和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各项具体保险业务。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相应职责。依据《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我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桂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崔振鑫审判员李新艳代理审判员余树仕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