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玉宝与杨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宝,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54号原告:姚玉宝(姚玉刚),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阿荣旗。被告:杨超,男。原告姚玉宝(姚玉刚)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姚玉宝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1.5%,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立案后,多次到被告杨超居住地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均查无此人,多次给被告打电话也没能联系上被告,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致使案件无法进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玉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