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黎元高、李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元高,李爱芳,占幸福,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9号申请执行人黎元高,男,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抚州临川区人,退休干部,住江西抚州市资溪县。申请执行人李爱芳,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缙云县人,退休工人,住江西抚州市资溪县。被执行人占幸福,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被执行人周涛,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在执行黎元高、李爱芳与占幸福、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占幸福、周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黎元高、李爱芳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中止,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