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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深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925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福安,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中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深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