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涛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涛娟,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涛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罗涛娟与购毒人员吴某电话联系后,约定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为其代购毒品海洛因1克。罗涛娟遂以人民币600元每克的价格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5克,分成2个小包,用于贩卖他人。随后,罗涛娟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奇广场后的千宁诊所附近,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将其中重约1克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某,获利人民币50元。交易完成后罗涛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吴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98克);从罗涛娟处查获毒资人民币650元,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48克)。被告人罗涛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涛娟故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46克给他人,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涛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罗涛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涛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涛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涛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刑期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1.46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文静 微信公众号“”